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六)(109年12月版)657-667 頁
教師被聘任兼任系主任者,此一職務本與教師身分不同,二者關於受任事 務互有差異,自屬不同之契約關係。兼任系主任與學校之間係成立特別委 任性質之行政契約。委任方之學校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 委任契約之規定,隨時終止系主任部分之聘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