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公務人員受機關之懲處,倘其處分內容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 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核屬內部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 非屬行政處分,公務人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提起復 審、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