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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5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7 條
民法 第 123 條
旨:
按公務人員受機關之懲處,倘其處分內容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
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核屬內部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
非屬行政處分,公務人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提起復
審、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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