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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版)第 270-30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9、37 條
民法 第 812、81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2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8、30、41、46、53、71 條
旨:
本件原處分係命原告就系爭事業廢棄物提出「有害事業廢棄物 253.66 公
噸清理計畫書」,其與代履行處分乃分屬前後程序處分,於前程序處分不
履行時,被告方有作成後程序處分之可能。倘該清除義務已由被告代原告
履行,則原告之清除義務即依法轉換為被告代原告履行所生清理、改善及
衍生之必要費用之繳納義務,亦即原告已無提送「清理計畫書」之義務,
原告再依原處分向被告提送「清理計畫書」即已無實益。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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