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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25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4、7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4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21、27、41、6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旨:
受處分人為本件建案之起造人之一,其就訴外人之代行銷售行為要難謂為
不知,且訴外人亦持有受處分人之委託書及財務報表,受處分人主張訴外
人不具代理權一節殊不可採。受處分人復主張,系爭建案銷售時,溫泉法
及溫泉標準尚未訂立,而不應以嗣後訂立之規範相繩一節固屬有據,惟系
爭建案既於規範成立後仍繼續銷售,即應受限制無疑。查系爭建案開挖之
水井,因泉溫不符標準而不構成溫泉法第 3  條之溫泉定義,受處分人明
知水體非屬溫泉,仍以溫泉作為宣傳主要內容,自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虛偽廣告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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