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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2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02、103、117、118、128、36、7、9、92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3、210、213、214、215、216、265、342、5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33、445、495-1、6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247、268、315、348、370、421、484 條
民法 第 100、179、541 條
訴願法 第 1、14、18、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07、177、178、2、215、241-1、243、260、272、304、39、4、41、42、43、44、46、48、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101 條
公司法 第 111、12、161、172、173、189、192、205、208-1、235、241、260、277、387、393、9、98 條
銀行法 第 62-1 條
旨:
按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之「偽造、變造」,依文義解釋不應包含刑法
第 213  條至第 215  條之「無形偽造」,且用「無形偽造」文件申請之
公司登記,有時並無加以撤銷之絕對必要,立法者既未明示「無形偽造」
亦屬應撤銷登記之範圍,即應將文義解釋視為立法者之選擇,加以尊重,
並容認不實文書所申請之登記事項繼續存在。又政府採購法中之「偽造」
縱包含無形偽造,惟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對象、目的,與公司法不同,尚難
憑此逕認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亦應為同一解釋。次按主管機關對
於「行為人有無偽造、變造文書」之點,固無實質之認定權限,然就「公
司法第 9  條第 4  項之偽造、變造,是否包括刑法第 210  條、第 215
條之罪」撤銷登記之構成要件,仍應依職權審酌,並作成撤銷登記與否之
裁量。再者,股東一人可否構成有效決議,乃民事法上「決議是否有效」
之問題,各界見解不一,公司董事並非法律專家,其主觀上認定可以「指
派書、委託書」方式,合法地委由一人開會,尚難謂其具有業務登記不實
之「不法犯意」,自難謂其有故意犯刑法第 210  條、第 215  條之犯行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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