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90629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2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21-22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所得稅法 第 14、2、7、71、73 條
旨:
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十三條第二項既允許華僑在特定條件下居留我國境
內超過一百八十三天時,仍得採取分離課稅依規定之稅率扣繳稅款,足見
該華僑在核准之下所為之居留,已不視為境內居留,揆之上述規定,行政
機關為行政行為,認事用法亦應遵循此法律原理,否則單一個人,在某一
條件視為合法居留,某一條件又視為不合法居留,自有分裂法律之適用,
有違誠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