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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2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02、103、104、105、106、119、120、126、39、43、5、6、7、8、9、96 條
水利法 第 78、79、83 條
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5、15-1、16、17 條
旨:
土地明顯部分座落於水利法劃設公告之縣管河川區域內,並無因圖籍老舊
而有爭議之虞,此區域採河川區域線及堤防預定線共線劃設,河川區域係
河川管理機關為堤防用地、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所需之
用地範圍。而合法建物如未來辦理用地取得,將依查估作業及相關補償辦
法給予適當補償。此外,審酌河段之計畫河寬偏窄,且地區因開發較早,
致人口密集的都市計畫住宅區緊鄰河岸,而使河道無法拓寬,故須採用高
成本的防洪工程即興建高防洪標準之堤防以保護河岸周邊之居民,而該土
地附近多為農地,人口密度不高,故以土地管理之方式來進行防洪,即劃
設堤防預定線來限制河岸周邊土地之使用,係在符合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
審查要點規定之前提下,採取較符合經濟原則與因地制宜之防洪方法,於
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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