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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2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4、8 條
民法 第 7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土地法 第 18、43、69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5、55、57 條
旨:
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
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又土地登記規則
第 5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依法不應登記者,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臺灣光復後,我國政府接受日本投降
,並命日本官員、軍隊及其人民留置公私財產後予以遣返,並非繼受或延
續日本統治權,乃本於戰勝國地位對戰敗國所得處置國際公法上權力,係
基於國家權力關係而取得,性質上屬於「原始取得」,自無須登記即能發
生取得所有權之效力,並不因該土地所有權人尚未更正登記為中華民國名
義而影響其權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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