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罰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是水利法 已規定河川區域內,堆置土石之行為應經許可始得為之,則無論行為人是 否僅係將土石臨時堆置於河川地,或該地有無豎立警告標示等,皆尚難作 為其違規堆放土石而免責之依據。又行為人符合初犯減輕處罰要件,而行 政機關卻主張行為人應明知相關規定而非初犯者,行政機關自應就對此一 積極事實提出佐證以實其說,而非僅憑臆測即遽予推斷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