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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2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9 條
行政罰法 第 14、18、7、8 條
水利法 第 78-1、92-2、93-4 條
災害防救法 第 2、20、22 條
旨:
按行政罰法第 8  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是水利法
已規定河川區域內,堆置土石之行為應經許可始得為之,則無論行為人是
否僅係將土石臨時堆置於河川地,或該地有無豎立警告標示等,皆尚難作
為其違規堆放土石而免責之依據。又行為人符合初犯減輕處罰要件,而行
政機關卻主張行為人應明知相關規定而非初犯者,行政機關自應就對此一
積極事實提出佐證以實其說,而非僅憑臆測即遽予推斷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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