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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2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6、107、111、2 條
土地法 第 219、25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9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5、5 條
廢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 第 13、15 條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 10、11、12、30、32 條
旨:
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30 條及第 32 條,固有關於「市有非公
用不動產」標售、讓售之規定,然直轄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土地之出售屬私
經濟行為,有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該條文僅係規定得申請讓售土地之資
格、要件,使符合之人取得請求讓售公有土地即為要約之地位而已,至是
否讓售,直轄市政府仍有審酌及決定之權限,故該規定尚非賦與人民請求
讓售公有土地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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