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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0年版)第 351-38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171、172、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02、104、110、154、157、16 、96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土地法 第 209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60 條
旨: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規定意旨,係國家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並減輕財
政負擔,鼓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籌組團體進行土地重劃,主管機關對於土
地所有權人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又依該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
授權內政部訂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如符合該辦法第 8
條第 1  項所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發起』、『檢附範圍圖』
、『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之要件,即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請核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既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授權所制訂,其內容在落實平均地權條例所欲達成促進土地有
效利用之立法目的。又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法自行籌組團體重劃會進行土地
重劃,因重劃會係以市地重劃為目的所組織之社團法人,具私法人之性質
,主管機關僅處於監督之地位,有關土地重劃之各項事務,悉由自辦重劃
會本於自治精神,依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規定辦理,其重劃結果雖須經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囑託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重劃分配結果完成
登記程序,然並非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強制徵
收人民土地,興辦公共事業或其他用途並不相同。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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