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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9、4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4、6 、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5、72 條
醫療法 第 15 條
醫師法 第 12、28-4 、8 條
旨:
按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前段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
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
或醫療費用處以 2  倍罰鍰。又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
管理辦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或處方者,應予終止特約,受
終止特約者,自終止特約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特約。又不符合醫療法
有關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之代理規定,亦有違醫師法就醫師執業應
申請執業登記之相關法令,既為診所負責醫師,不依規定而以非診所聘任
之人員為病患看診,且向保險人申報醫療費用,縱不知容留人員不具醫師
資格,亦已屬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之以不正當行為申報醫療費用之行
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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