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45-547 頁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 聽證。可知,非謂凡法規命令之訂定或修正均應舉行聽證,行政機關仍得 依職權裁量為之。故考試機關修正各類專技人員考試規則時,即使未經聽 證程序,亦不違法。況且,律師考試規則屬抽象之法規命令,應考人難以 特定,基於行政資源之有效利用,規定修正縱未經聽證程序,尚不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