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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23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45-54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8、23、7、86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154、155、158、4、5、6、7、8、9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
聽證。可知,非謂凡法規命令之訂定或修正均應舉行聽證,行政機關仍得
依職權裁量為之。故考試機關修正各類專技人員考試規則時,即使未經聽
證程序,亦不違法。況且,律師考試規則屬抽象之法規命令,應考人難以
特定,基於行政資源之有效利用,規定修正縱未經聽證程序,尚不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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