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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218、98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39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27、3、4 條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15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5 條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62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34 條
土地稅法 第 1、10、22、22-1、33、39-2 條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旨:
行為時農業發展條例第 27 條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
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又須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所規定之農業用地,且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
繼續耕作者,方得免徵土地增值稅。惟關於農業用地於移轉當時,是否依
法作農業使用,係屬事實認定問題,稅捐稽徵機關如有具體客觀事證,可
認有作農業使用情形,合於該條所定免稅要件者,當然發生免稅效果,本
無待人民申請,惟此係指免稅要件明確情形而言,按免徵土地增值稅屬租
稅優惠,如免稅要件仍有不明,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舉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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