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65-372 頁
學生經准予畢業後,即不能再適用學校學則規定予以退學。撤銷學位及註 銷學位證書的法律效果,並不因此當然使其回復在學學生之身分,進而據 此予以退學。又學生依學校的一切狀況得推論學校已放棄行使退學處分之 權利,而有積極的學習與提交論文行為,且學校進行清查而作成原處分時 ,學生已經畢業離校,且已行使其碩士資格與碩士學位證書而獲得利益, 故學校作成原處分對學生確實造成不可期待之重大損害,此時應認學校的 撤銷權縱使未消滅,亦不得再行使,始符合公法上誠實信用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