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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2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365-37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7、119、121、4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42 條
大學法 第 24、28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學位授予法 第 17 條
旨:
學生經准予畢業後,即不能再適用學校學則規定予以退學。撤銷學位及註
銷學位證書的法律效果,並不因此當然使其回復在學學生之身分,進而據
此予以退學。又學生依學校的一切狀況得推論學校已放棄行使退學處分之
權利,而有積極的學習與提交論文行為,且學校進行清查而作成原處分時
,學生已經畢業離校,且已行使其碩士資格與碩士學位證書而獲得利益,
故學校作成原處分對學生確實造成不可期待之重大損害,此時應認學校的
撤銷權縱使未消滅,亦不得再行使,始符合公法上誠實信用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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