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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2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條
市區道路條例 第 16、2、27、33、8 條
旨:
按行政機關對於人民所發函文,究為行政處分,或係行政指導,應以該函
文實質上是否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為認定之標準,非以形式上有無表明其
名稱為行政處分而判斷;如該函覆內容已直接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並對外
發生效力者,自屬行政處分。是以,行政機關既以函文限制土地所有權人
不得在其所有土地上設置圍籬,並課予土地所有權人應限期拆除之義務,
且告知土地所有權人不遵期履行將受處罰,已直接影響該土地所有權人依
民法第 765  條規定,就該土地得自由使用收益之權能,產生對土地所有
權人不利益之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而與行政指導有別。另土地並非
不特定公眾通行所絕對必要,顯不符合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
行政機關認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上設置圍籬,有違規定,以原處分命土地
所有權人限期拆除,逾期將處以罰鍰,並經公告後由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逕
行拆除,自有違誤,訴願決定未予糾正,卻以原處分僅係行政指導,非行
政處分為由,決定不受理,亦有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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