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 述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處 以二倍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此領 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而醫療機構未經診治保險對 象,卻自創就醫紀錄並虛報醫療費用,應停止其特約 1 至 3 月,並將 領取之醫療費用於申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