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59-560 頁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只要有足以證明雙方合意之文件,縱無形式上以「契 約」為名之單一性文件,亦可認滿足書面要件而成立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