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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2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76、4 條
行政罰法 第 7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55、57、72 條
醫師法 第 12、29 條
旨:
按保險人訪查人員向保險對象查訪渠等至特約診所就診情形,所據以製作
之訪問紀錄僅係按訪問內容據實記載,並無涉任何專業性或技術性之智識
與技能,故訪查人員自無須以經牙科專業訓練之人為限,況法令亦未就訪
查人員之資格為相關要求;另保險對象於接受保險人訪查同日實地所為之
口腔勘驗,係由特約診所特約之專科審查醫師執行,並依檢查結果據以製
作口腔檢查紀錄,檢查結果自屬可採,又依各保險對象口腔勘驗所攝照片
觀之,尚無從證明有特約診所所指保險人特約專科醫師實施口腔檢查之場
所、光線、病人受檢查位置非屬正確,而有未依正確方式檢查致影響檢查
結果正確性之情事,自難謂違反證據調查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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