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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2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31、133、134 條
民法 第 122、125、130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7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51 條
旨:
行政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事由發生,於強制執行
程序終結前應許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所謂行政執行名
義,係公法上給付請求權得據以執行之公文書,原則上須行政機關就特定
事件作成下命行政處分,使法律規定具體化,人民始具有規範上「應」依
其規定,以及技術上「得」依其規定而履行之行政法義務,故行政強制執
行原則上應以行政處分為其執行名義,就系爭之就業安定費確係行政機關
要求義務人繳納之義務,自可成為執行名義無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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