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就各個現役軍人奉准在營公地或眷村範圍內自建房舍,應同受有關「眷舍
分配以一戶一舍為限」之規範,僅得興建供該軍眷一戶自住之房舍為限,
而不得僅以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於眷舍(村)分配管理章節內有規
定其所稱眷舍係指由公款所建、產權屬於國有者,分由各軍種單位管理或
指定其所屬單位代管者為限,而謂此類撥地自建之眷舍不受一戶一舍規定
之規範。且此類撥地自建之眷舍應以經列為公產管理者,始得稱之為軍眷
住宅,如此獲准興建居住者方得稱之為眷戶列冊管理,否則即與國軍老舊
眷村改建條例所稱之「軍眷住宅」不符,興建居住者亦不能認係眷改條例
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住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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