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七)(110年11月版)第 550-552 頁
公有零售市場之主管機關擬定零售市場攤(鋪)位租賃契約內容,原屬契 約自由範疇,原則上僅受「法律優越原則」之約制,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 前提下,自無不可由市場管理之主管機關藉由雙方之約定而調整原租賃契 約內容,以因應公有零售市場各種主、客觀環境及條件之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