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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1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8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5、35、51 條
旨:
在現行營業稅法制架構下,進項稅額乃在計算營業人實際應納稅額時,列
為計算之減項,屬稅捐債務之消滅事實,所以有關進項稅額之存在應由主
張扣抵之人負舉證責任。而就有無交易事實之爭執,依目前實務上之法律
見解,認為無交易事實而取得虛設行號之發票,非屬合法之進項稅額,不
得扣抵銷項稅額。主張扣抵之人應舉證證明其確有進貨事實、進貨事實之
交易對象確為發票上所載對象,以及其確實已交付營業稅款予該對象,方
得免於虛報進項稅額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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