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43509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1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17、119、121、124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旨:
按原眷戶之配偶於原眷戶死亡時,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所優先承受者,為原眷戶之權益,故應與原眷戶同有受國家依同條
例規定,提供新建住宅或給予輔助購宅款等方式,予以照顧之必要性,始
符前述該條例之立法意旨,從而配偶如於原眷戶死亡時,並未實際居住於
眷舍內,因不具備該條例第 3  條第 2  項所定得享有原眷戶權益之資格
,自無法承受取得原眷戶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