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原眷戶之配偶於原眷戶死亡時,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所優先承受者,為原眷戶之權益,故應與原眷戶同有受國家依同條 例規定,提供新建住宅或給予輔助購宅款等方式,予以照顧之必要性,始 符前述該條例之立法意旨,從而配偶如於原眷戶死亡時,並未實際居住於 眷舍內,因不具備該條例第 3 條第 2 項所定得享有原眷戶權益之資格 ,自無法承受取得原眷戶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