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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1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1、34、38 條
所得稅法 第 77 條
旨:
參照企業併購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公司合併之情形,存續公司
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公司於合併前五年
內之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係以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尚
未扣除之虧損為限。是如尚未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或業經核定參與合併
公司並無虧損,縱該核定仍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而尚未確定,惟因行政處分
除具有無效之事由而無效者外,具有存續力,於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
他事由而失其效力前,其效力繼續存在。是以存續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時,即不得亦無從將各該參與合併公司尚未經該管稽徵機關
核定或業經核定並無合併前五年內之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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