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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1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98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7、108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1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1 條
旨: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
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此項代金
規定之性質係屬特別公課,其徵收費率符合預算法要求,亦與保障原住民
就業之法規範目的具有合理關聯,並無牴觸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慮。
且繳納代金之額度,依據同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明定係以每月基本
工資為準,行政機關並無裁量餘地,亦無裁量過當可言。受處分人雖主張
本件情形所課徵之代金高於得標金額,然未舉證已明其主張,即難採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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