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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18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法 第 759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4 、8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3、37、38 條
旨:
按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行
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
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而所謂觀念通知
或意思通知者,指行政機關就特定事實之認知或對一定事項之觀念向特定
人為表達而言;觀念通知或意思通知並不具有發生法律效果之意思,故不
屬行政處分。是以,行政機關函復特定人,並說明特定人所請求之事件,
業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僅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為觀念或意思
之通知,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訴願決定為不受
理,並無違誤。又軍事機關部隊歷年價購土地辦理土地登記補救辦法係於
特殊時空背景下,為軍事機關部隊前已價購或協議價讓卻尚未移轉登記之
土地,所訂定之特別登記程序規定,既為國家取得土地所有權之特別程序
規定,且其程序包括通知繼承人限期補辦繼承登記及繼承人逾期不補辦亦
不提出異議,並無違民法第 759  條之立法精神,土地既經軍事機關部隊
以收購為原因囑託登記為國有,尚難逕認其移轉登記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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