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倘當事人未依限提起訴願、撤銷訴訟,不僅所提起之訴願、行政訴訟為不
合法,應不予受理或駁回,亦因確認訴訟具補充性,並非用以救濟遲誤救
濟期間之手段,對該已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無論是否已執行完畢或因其
他事由而消滅,原則上亦不得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或基於該行政
處分所由生之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當事人就眷舍調配令倘有不
服,應於法定期間內提撤銷訴訟救濟而未提起,致眷舍調配令已經確定,
則其針對眷舍調配令所由生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確認其不存在,核與行
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所定之「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有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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