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地方自治團體制定自治規則,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
團體自治法規之疑義,而未經上級監督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函告無效者,上級監督機關得依同條第 5 項向司法院申請解釋;倘如
自治規則經上級監督機關函告無效,而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
不同意見時,即應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向司法院聲請解釋。至於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有違背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之疑義,而
有權監督地方自治團體之各級主管機關未予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
行者,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第 8 項規定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又地方
制度法第 30 條第 5 項之規定,係地方自治團體行使地方立法權,制定
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有牴觸上位規範之疑義時,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規
定;同法第 75 條則係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有牴觸上位規範之疑
義時,向司法院聲請解釋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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