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系爭建物位於廬山地區,係屬被告公告之「仁愛鄉廬山、水里鄉莫拉克颱
風災區特定區域」。被告依災後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5 項規定以協議價
購方式,於 100 年 12 月 22 日與原告簽署協議價購契約書,並移轉登
記為國有。被告未採徵收程序,而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
係為完成上述特定地區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之行政目的,故其契約
性質,應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並不因兩造於系爭契約合意管轄由南投地
方法院管轄而改變系爭契約係屬行政契約之本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之規定,自應準用民法性質相同之買賣契約相關規定,作為本件判斷之
法律基礎。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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