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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4年版)第 925-95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348、7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3、8 條
土地法 第 215、43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1、31、5 條
旨:
系爭建物位於廬山地區,係屬被告公告之「仁愛鄉廬山、水里鄉莫拉克颱
風災區特定區域」。被告依災後重建條例第 20 條第 5  項規定以協議價
購方式,於 100  年 12 月 22 日與原告簽署協議價購契約書,並移轉登
記為國有。被告未採徵收程序,而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
係為完成上述特定地區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之行政目的,故其契約
性質,應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並不因兩造於系爭契約合意管轄由南投地
方法院管轄而改變系爭契約係屬行政契約之本質。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之規定,自應準用民法性質相同之買賣契約相關規定,作為本件判斷之
法律基礎。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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