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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2、103、111、39、43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6、98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44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15、19、32、33、51 條
旨: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營業人購進
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 33 條所列憑證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即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卻取具非交易對象所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該項憑
證即非原始憑證,依上述規定,不得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我國現行
加值型營業稅係就各個銷售階段加值額分別予以課稅多階段銷售稅,各銷
售階段營業人皆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故該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
立發票金額報繳營業稅額,尚不影響營業人補繳營業稅的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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