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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1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1、4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8、33、34 條
旨:
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第 34 條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
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
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而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
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
業病補償費。惟以勞工所受傷害是否屬職業傷病之爭議,其審查重點應在
於勞工所患是否屬職業傷病、傷病程度及痊癒期間等事項,此皆均涉及醫
理專業領域,非一般承辦人員所能逕予認定,勞保局於審核時,除以書面
資料審核外,如有必要,亦須另外徵詢專科醫師意見或實地派員訪查瞭解
,而既勞保局已經上述審核,而認不予給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
費,則勞工亦不得認其認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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