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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1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48-150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20、126、150、159、174-1、175、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4 條
土地法 第 6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22 條
土地稅法 第 10、14、22、39-2 條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此即
行政法上所謂之誠信原則。而函釋所以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土
地得以更名登記方式辦理變更登記,乃為解決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取得並
確為該團體使用之不動產,因不諳法令或其他原因仍登記為自然人所有,
為免影響宗教團體之財產變為私有,且為避免因宗教團體係遵照政府規定
欲將該不動產辦理登記為該團體所有時,發生稅負之困擾,而使其免徵因
更名登記即不動產移轉所生之稅負,本於使宗教團體之財產管理步入正途
,避免無謂之產權糾紛之目的為之,並考量因此發生稅負之負擔,難謂有
何違反誠信原則之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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