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18-122 頁
戶籍遷徙登記處分係屬確認性行政處分,悉以遷徙之事實為依據。未成年 人戶籍之遷徙,得由未成年人本人,亦得由其原戶籍之戶長為申請人。如 係由未成年人為申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未成年人之父母 單獨一人為之,原則上應得另一人同意。如係父母一方以戶長身分為申請 人者,因係該人之自己行為,並非代理未成年人而為之,不生代理權之問 題,因此也無應得父母另一方同意之必要,亦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 第 2 項及民法第 1086 條、第 1089 條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