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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1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97、218、5、8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旨:
人民依法申請中央或地方機關作成一定內容的行政處分而經駁回者,固應
依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但若是請求作
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包括作為、不作為或容忍,則應依
同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給付訴訟。而人民提起一般給付訴訟,須
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實體上有據以請求的公法上原因或契約關係存在,且行
政機關有給付義務違反,損害人民的利益情事。又有關既成道路成立公用
地役關係的要件,係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
省時、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以及經歷之年代
久遠而未曾中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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