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6295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1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6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水利法 第 46、63-2、63-3、92、92-3 條
旨:
裁罰者,無非藉由剝奪行為人金錢利益之方法,以收警戒人心,不得再犯
的預防目的,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大小,固為確定罰鍰目的基本指標,然為求
罰鍰之額度,不致對受處罰者造成經濟性的毀滅,而有手段過度之虞,從
而受處罰者之資力高低,於必要時,也應同時作為確定裁處罰鍰額度的重
要考量因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