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裁罰者,無非藉由剝奪行為人金錢利益之方法,以收警戒人心,不得再犯 的預防目的,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大小,固為確定罰鍰目的基本指標,然為求 罰鍰之額度,不致對受處罰者造成經濟性的毀滅,而有手段過度之虞,從 而受處罰者之資力高低,於必要時,也應同時作為確定裁處罰鍰額度的重 要考量因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