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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1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7、173、36 條
民法 第 1138、128、129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4、5、8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26-1、8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33 條
旨:
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如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
法律上效果者,固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惟若行政機關對於人
民請求之事項,雖未為具體准駁之表示,但由其敘述之事實及理由之說明
內容,如已足認其有准駁之表示,而對人民發生法律上之效果者,即難謂
非行政處分。從而申請人多次申辦退伍金申領手續,主管機關每次均於函
文中詳實回覆因缺漏相關文件,與規定不符,並提醒申請人請儘速補足、
切勿逾時效等文句,勘認主管機關並無未予查證即駁回請求之情事,亦未
有重要事證漏未審理、未盡闡明義務之違背法令情形。則主管機關因申請
人未於期限內檢具資料致逾請求時效,遂以函文及行政處分否准申請,於
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固認定函文部分係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予以不受
理而有可議,惟駁回之結果,並無二致,故申請人訴請撤銷,為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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