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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1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203、229 、23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11、45、8 條
旨:
按被保險人於喪失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期間,已非屬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對象,仍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身分,至保險人特約之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等醫療院所就醫,而致保險人支出之醫療費用金額,
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公法上之利益,致他人受損害之情形,自須負
返還該不當得利之義務。又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時效完成即當然消滅。惟保險
人支付被保險人就醫所需之醫療費用,而於 5  年之時效期間屆滿之前,
即請求被保險人返還,自無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之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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