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2年版)第一期 586-600 頁
查原告並非系爭土地之所有人、管理機關,亦非承租人或其他合法有權占 有人,已如前述,其並非被告為本件核定更正編定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甚明,地政機關第一次登錄測量時,縱曾通知原告到場協助指界,俾利測 量範圍之確定,與更正編定之利害關係,尚屬無涉。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