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二)(106年12月版)238-246 頁
建物所有人以外之其他個人或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價值建造物者, 主管機關固應調查提具古蹟或歷史建築價值建造物之內容及範圍,建立檔 案列冊處理,以利後續追蹤,惟其法律性質僅係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 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