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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1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55、172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旨: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 6  條第 5  款規定,退除役官兵申請安
置就養,如申請人全家人口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超過當年就養
給付額度者,不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
就養作業規定第 9  點第 1  目規定,全家人口總收入之計算,原則以稅
務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所得總額為準,且應以同一年度之所得清單資料
計算之。上開規範係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6 條、第 17 條、
第 33 條等規定授權訂定,無違母法規定意旨,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
之規定尚無牴觸,自得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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