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1521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2年版)第 524-53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0、143、144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4、46、76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0、102、2 、76、98 條
旨:
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並未規定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應先行審查
罷免案內所載是否屬實後,再於七日內將副本送達該代表會,於五日內轉
交被罷免人。即縣政府僅須形式審查其是否合於前揭規定即可,無庸實質
審查其所載是否屬實。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