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五)(98年12月版)第 534-536 頁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是否 確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以及表示知悉之意思表示之合意者,為判斷之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