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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1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43、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28、34、36、42-1、52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且行政
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 28 條規定,保險人
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
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對象調閱各種有關文件。故若勞工保險局已依上述各
種規定,依職權斟酌各該重要事證及專業意見,綜合審查而作成給付或未
給付之行政處分,則其調查程序及認定結果,即難認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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