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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50、151、154、157、158、159、163、8 條
行政罰法 第 1、18、4 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 16、17、2、28、29、3、5、65 條
藥事法 第 37 條
藥師法 第 24 條
醫師法 第 28 條
旨:
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29 條第 1  項所定之預防接種政策,若具
有法規命令之性質,就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於政府
公報或新聞紙上公告;若未踐行此等法定生效要件的正當行政程序,其訂
定或修正,均不發生效力,並無課予醫療機構配合執行之拘束力,也不得
以醫療機構未配合執行為由,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65 條第 3  款規定予以
裁罰。有關傳染病防治法上訂定預防接種政策權責機關的界定,以及發布
的法定公告程序等,均攸關法治國基本原則,除非法律有相關因應修正,
否則,防疫工作在追求專業效能之際,也須予固守遵行,方能周全保障人
民基本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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