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者,除得對其科處罰
鍰外,僅能依同條第 2 項規定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
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 48 萬元以上 480 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
止,並無「限期改善」之處分。因而行政處分裁處違規者應限期改善,屬
課予違規者法律規定以外之行為義務,即有違法而應予撤銷。次按公開發
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關於短期融通資金不得逾 1 年之規
定,係規定在總則篇,屬適用範圍及定義性之規定,並非公開發行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應踐行之必要作業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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