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第 2 項規定,耕地租約期
滿時,有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或出
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
自耕。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
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 2 款規定之限制。又該條例有關出租人收
回耕地之規定,本係為保障農民生存及提昇其生活水準,及兼顧人民財產
權之立法,是內政部 97 年 8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0970124366 號函頒
布之工作手冊參考社會救助法規定,作為審核有無工作能力之依據,並以
基本工資核計所得,尚屬合理標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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