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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版)第 350-38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11、114、4、5、6、7、8、9、9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69、242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33、38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0、17、18、2、21、5、6、7 條
法院組織法 第 83 條
訴願法 第 3、7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1、181、186、200、201、4、5 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 1、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7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12-2 條
檔案法 第 1、17、18、2、22、29、8 條
商業登記法 第 18 條
公司法 第 393 條
旨:
按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均為資訊提供之規範,其在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使人民在法規要件下,享有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檔案或行政資訊之權利,
故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如該政府資訊為經歸檔管理之檔案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惟申請之資料屬未歸檔之案件,行政機
關亦應依普通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為審查,始符資訊公開原則。上開檔案序
號 7、9、12、13 資料部分雖尚未歸檔,然原告申請書已符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各款規定應載事項,是原公共工程處就此部分,亦
應依職權適用法規,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審查,尚非得逕以尚未
歸檔為由駁回原告之申請。又此部分固未符檔案法規定,然是否符政府資
訊公開法尚未經原公共工程處審查,是屬原公共工程處(由被告工務局承
受業務)之第一次處分權範疇,本院不得自行代為認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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