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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11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律師雜誌 第 345 期 76-7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4、7、8 條
旨: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屬於不確定法律
概念中之規範概念,亦即須經由科技專門知識,或採取評價之態度,始能
加以確定之法律概念。而學理上均認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所涉及之事項,倘
若具有高度之屬人性、專業性、經驗性之專業判斷,例如國家考試之評分
、學生成績之評定、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公務員能力之評價、獨立專家委
員會之判斷、專門科技事項、行政上之預測決定或風險評估等,由於法院
審查能力有限,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但如行
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亦應承認法院得例外加以審查
,其可資考量之情形包括:1、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
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2、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
斷標準。3、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4、作成判斷
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5、行政機關之判斷,是
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6、行政機關之判
斷,是否違反平等原則,仍應由法院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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