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本件原告據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系爭處分,既經被告依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廢止系爭處分,請該等機關或機構即時解除被告對產險公司
原董事(包含原告)及監察人等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
之處分;則原禁止原告之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即系
爭處分)已自被告廢止時起失其效力,足見系爭處分之效果已不存在,惟
原告仍然訴請撤銷系爭處分及訴願決定(按本件原告並未轉換訴訟種類為
確認系爭處分為違法之訴,而仍然堅持提起撤銷訴訟,,即屬欠缺權利保
護必要,其訴在法律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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